聚众斗殴被拘留且处罚应不应该?

小法师1492023-02-24 01:12:17

  【案件介绍】

  上诉人:崔安民(别名崔齐)

  被告:安阳县派出所

  第三人布冷丽

  第三人王琳兵

  第三人窦永红

  崔安民、窦永红、王琳兵、布冷丽同为安钢水冶永通企业铸管生产车间职工。2008年3月9日零晨崔安民、窦永红、王琳兵、布冷丽一同在该生产车间涂沥清段工作中。凌晨三点多崔安民与窦永红、布冷丽二人由于琐碎发生口角。而后,三人从地面上拿出装包用的木工板相互之间施暴起來。在扭打全过程中,崔安民将窦永红与布冷丽击伤。王琳兵劝说并将崔安民从背后紧抱。后,闻讯赶来的多位工人一同劝说,才劝阻彼此的殴斗。以后,崔安民便安全驾驶摩托离去。该企业武裝保安队的工作员将窦永红、布冷丽二人送至安钢水冶铁厂医院门诊开展医治,并于当天早上9时左右向安阳县水冶城市广场公安局开展了举报。水冶城市广场公安局于当天立案侦查后,便进行调研。在审理案件全过程中,其于2008年4月9日以案件重特大繁杂为由向安阳县派出所申请办理了推迟,各地各部门于当天审核了该申请办理。2008年3月13日窦永红、布冷丽向被告明确提出了法医鉴定的申请办理。被告当天审理后,于2008年3月17日做出了公(安阳县)鉴(穿刺活检)字(2008)395号、394号鉴定证书结果分别是窦永红、布冷丽二人损害属轻伤。并于当天将该评定送到给窦永红、布冷丽二人。以后,被告于2008年5月15日对崔安民做出了治安拘留十日,处以处罚五百元的惩罚。当天将处罚通知书各自送到给崔安民、布冷丽、窦永红三人。2008年7月9日崔安民对该处罚通知书不服气向我院提到了行政诉讼法。另查清,崔安民的治安拘留已经实行结束。

  【裁判员关键点】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要求,被告具有对本管辖区内违背突发事件应对个人行为给与惩罚的权力。1、在客观事实层面,被告根据郑某、潘某、张某、邓某、杨某某某、乔某、崔安民、窦永红、布冷丽、王琳兵的讯问笔录及其窦永红、布冷丽的法医鉴定书,安钢水冶永通企业武裝保安队的证明文件,窦永红、布冷丽的伤势相片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崔安民施暴窦永红、布冷丽的客观事实,且上诉人上述崔安民未打窦永红、布冷丽的客观事实是沒有出示相对的直接证据证实,对上诉人的要求我院未予适用。被告据以做出处理决定直接证据充足,评定的证据确凿;2、在程序流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要求,被告于2008年3月9日审理此案,同一年4月9日申请办理了推迟30日的审核办理手续,去除对窦、布二人的评定期内,其逾期申请办理了此案,属程序流程存有缺陷,但该缺陷,不能造成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要求,上诉人以承办人曾对其做出惩罚为由申请办理过逃避,但未出示直接证据且亦不属于第八十一条要求的逃避情况之一,故对上诉人此项要求,我院未予适用。因而,被告做出处理决定的程序流程合理合法;4、在法律适用层面,上诉人明确提出其出示郝某的到庭证词来证实其有自首的剧情,而被告未听取意见。正巧与被告在审理案件期内了解郝某的证词相互之间证实了崔安民向公安部门自首以前,已被武裝保安队的工作员将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到公安部门接纳了解时挑明了其击伤窦永红、布冷丽二人的客观事实,故根据法律法规该投案自首剧情不创立。故被告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可用的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上述原因我院未予听取意见。总的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要求,并经我院审理联合会科学研究决策,裁定以下:

  驳回申诉上诉人崔安民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别的律师费300元,总共350元,由上诉人压力。

  【异议聚焦点】

  此案中,许昌派出所的治安处罚个人行为是否有违反规定?

  【法理分析】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大会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对标准突发事件应对有非常大的指导作用。

  此方法的第七条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公安机关承担全国各地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地区各个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承担主管机关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

  刑事案件的所管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安机关要求。

  因此在此案中,被告安阳县派出所有支配权管理方法本管辖区内产生的社会治安社会发展刑事案件,不会有行为主体的不适感格。

  朋友此方法的第九条也要求:针对因民俗纠纷案件造成的聚众斗殴或是毁损他财物等违背突发事件应对个人行为,剧情比较轻的,公安部门能够协商解决。经公安部门协商,被告方达成共识的,未予惩罚。经协商未达成共识或是达成共识后不执行的,公安部门理应按照此方法的要求对违背突发事件应对侵权人给与惩罚,并告之被告方能够就民事诉讼异议依规向人民检察院提到是民事诉讼。因为在此案中,上诉人的个人行为导致了此外俩位第三人的身体损害,且都早已组成轻伤,因此被告有支配权对上诉人触犯突发事件应对的个人行为开展惩罚。

  那麼惩罚的实际要求,法律法规开展了明文规定。就在此方法的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的惩罚类型为:警示、处罚、治安拘留和注销公安部门派发的许可证书四种及其专业适用老外的惩罚对策。

  在此案中,根据上诉人聚众斗殴导致此外两位被告方的人体损害,被告对其惩处五百元处罚和治安拘留十日的惩罚并不违反规定。

  由于该法第26条要求: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之上十日下列拘押,能够处以五百元下列处罚;剧情偏重的,处十日之上十五日下列拘押,能够处以一千元下列处罚:

  (一)结伙打架的;

  (二)追求、阻拦别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是随意毁损、占有公与私财产的;

  (四)别的寻衅滋事罪个人行为。

  最终,根据对积极自首被告方的奖赏,激励大伙儿遵循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法规里有关的缓解惩罚的可用标准。因此该法第十九条要求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缓解惩罚或是未予惩罚条款:

  (一)剧情尤其轻度的;

  (二)积极清除或是缓解违反规定不良影响,并获得被侵害人原谅的;

  (三)出自于别人威逼或是哄骗的;

  (四)积极自首,向公安部门属实阐述自身的违纪行为的;

  (五)有有功主要表现的。

  殊不知此案的被告方并沒有这种剧情,因此此案的被告对上诉人的惩罚并无不当惩罚,被告的惩罚彻底合理合法。

  【律师界网址风险与预防】

  法律法规提醒:在行政诉讼法中,因为是做为弱势人群的本人抵抗具备我国强权利的行政单位,因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做为被告的行政单位就务必给自己的个人行为合理合法出示直接证据证实,可是做为行政相对人的另一方就务必为行政诉讼法违法性出示适度的直接证据,以做到人民法院能够立案侦查的水平,可是为做到申诉成功,那麼就务必出示被告的行政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证据,要不然不可以证实行政单位的违法性,那麼一样也只有输了官司,并且也要担负输了官司产生的律师费压力。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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