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亿万富翁撒手人寰 非婚生子继承遗产遭遇尴尬

小法师22023-03-16 14:12:02

广东商界巨贾、正当壮年的亿万富翁陈*华突然撒手西去,死后留给漂亮的“二奶”谭-琴和2岁的私生女谭*丽一笔奇特的“糊涂账”:谭*丽要想继承生父巨额遗产,必须确认自己的“身份”。但她的父亲已“死无对证”。。。。。。1994年11月,时年21岁的广西贵港姑娘谭-琴来到广东惠州打工,一个月后,懂得驾驶技术的她成了亿万富翁陈*华所开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由于漂亮活泼,开车技术又好,谭-琴深得陈*华喜爱。1997年7月,陈*华把她调到身边为其专职开车,并让她负责周末到广州某贵族学校接送其三个子女回家的任务。为了用车方便,陈*华让谭-琴住在自己家的四楼,与他的家人同吃同住。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华不知不觉地已把谭-琴视为知已,有意无意地同谭-琴说过很多知心话。从陈*华口里,谭-琴了解到老板与妻儿关系不睦,虽然有钱但活得并不开心。1998年6月,谭-琴回到广东江门与区强登记结婚,但婚后第二天就离开区强回到了陈*华身边,此后就再也没有与区强一起生活过。也许是日久生情,此时的陈*华与谭-琴已由相互的同情演变成了恋情。年龄上的巨大差异,丝毫没有影响这一对“老夫少妻”的甜蜜生活,两人由偷情发展到同居,期间,谭-琴尚未与区强离婚。为了避免日后麻烦,陈*华亲自出面与区强私了,恳求区强与谭-琴离婚。面对无可挽回的事实,区强只得忍痛割爱。于是,1999年1月,在法院的调解下,谭-琴付给了区强1.8万元作为补偿,结束了短暂的婚姻。1999年7月,谭-琴发现自己怀孕,老来得子的陈*华闻之十分兴奋,立即让谭-琴辞了工作,把谭-琴安排住在深圳龙岗紫薇花园的豪宅里,安心养胎,并先后高薪聘请数名保姆悉心照顾谭-琴的饮食起居,呵护得无微不至。2000年2月5日,谭-琴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早产,生下一女,取名谭*丽。由于是非婚生女,作为当地商界名人的陈*华当时因不想让外人知道自己与谭-琴的非法同居之事,没有在谭*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亲”一栏里填写自己的名字。为了不让外人特别是妻儿知道自己在外包“二奶”,陈*华请人办了一张区强的假身份证,并在谭*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了谭-琴的前夫区强为生父的内容。这位50岁的亿万富翁没想到,此举日后给谭-琴母女留下了剪不断理还乱的难言痛苦,进而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身份诉讼”。2002年4月中旬,身体不适的陈*华仿佛有种不祥的征兆,遂急着要立份“遗嘱”,把自己的一辆价值60多万元的奔-驰轿车处分给没有名份的“妻子”谭-琴。但谭-琴认为,人活得好好的就立“遗嘱”不吉利,因而极力反对。没想到一周后预感变成了现实。4月22日,陈*华因肺TB在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突然死亡,一个字也没有留下。顿然间,2岁的女儿没了父亲,母女俩失去了生活来源。谭-琴只好将紫薇花园的房子拿出来出租,带着女儿回到了广西贵港老家。家里人本来以为她钓了一个金龟婿,没想到最后却鸡飞蛋打,觉得她把谭家的脸面都丢光了,整日唉声叹气。谭-琴见家里也呆不下去了,便再次回到深圳。谭-琴决定重新寻找自己的生活之路,*自己打工拼出一个崭新的天空。她又开始四处寻找工作,但多日过去,伴随她的总是失望和失落。6月5日,女儿突然生病住院,但因为没有钱不得不回到家中,看着瘦弱的孩子。由于长期相处,谭-琴对陈*华的财产已了如指掌,深知陈*华在广东就拥有数家公司、工厂,还有房产、车辆及投资,身价过亿。谭-琴认为谭*丽作为陈*华的非婚生女,依法应享有婚生子女一样待遇,理应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父亲陈*华的遗产。抱着这种愿望,谭-琴试图与陈*华的家属协商,但遭到陈*华母亲、遗孀以及三个婚生子女的拒绝。无奈之下,谭-琴以监护人的身份,于2002年6月11日诉至广东惠阳市法院,请求确认谭*丽的继承人身份并参与陈*华遗产的分配,继承位于**村惠阳市中鑫鞋厂、**鞋厂租用的厂房所有权(可分价值140万元),以及位于新圩塘吓大道边的两栋房产(可分价值10万元)和陈*华名下的320型奔-驰一辆(可分价值10万元)。涉案遗产价值约为1680万元,谭-琴认为谭*丽依法应分得160万元。惠阳市法院受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了作为被告的陈*华之妻陈*珠、之母肖*巧,之女陈*茹和陈*茹、之子陈*龙等5人。上述被告人在答辩时众口一词地否认谭*丽是陈*华的私生女。而唯一能证明她身份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中,“父亲”的名字又张冠李戴。谭*丽最后的“求证”只能是和同父异母的兄、姐“对质”,但亿万富翁的婚生子女们拒绝做DNA鉴定。本案四次开庭,三次裁决,谭*丽的“身份”成了中国法律与伦理的明明白白的“悬念”。2003年9月上旬,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此案,至今仍是一个“哑谜”。巨额遗产继承案陡然变成了“身份诉争”,令谭*始料未及。随着案情一波三折地发展,谭*才深深地感受到:亿万富翁生前对她和孩子的宠爱清晰可鉴,而死后留给母女二人的爱情与亲情“遗产”竟是一笔“糊涂帐”。在婚生子女与私生子女的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价值取向偏重何方?律师观点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第一、“在当事人一方因客观举证不能时,法院不能放弃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谭*丽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举证,但她不能获取亿万富翁婚生子女的血样这种关键证据,法官有义务利用职权调取被告血样做DNA鉴定,进而推定谭*丽与陈*华的亲子关系,否则,法官就‘失职’,而且判决的结果注定是缺乏依据”。这位资深律师还特别强调:“身份认定不能简单地仅仅*一纸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来确定亲子关系。DNA是公认的科学鉴定,法官判案以事实为依据,应当采信的是科学依据而非做了手脚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并非所有的身份争议的诉讼都须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现有证据已证明陈*华生前与谭-琴非法同居、谭-琴怀孕前后与陈*华关系密切,陈*华对谭-琴、谭*丽在经济上予以资助等事实,陈*华的亲属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在综合判断所有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证明力、概然性大小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判决谭*丽即陈*华非婚生女。一旦法院推定谭*丽即为陈*华非婚生女,陈*华的婚生子女必然不服上诉,届时陈*华的婚生子女除了积极提供血样以明辨是非外,似乎别无它法。第三、根据第10条的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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